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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盆65万元兰花的合股讼争

2007-10-24 14:09:18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2  文字大小:【】【】【
  兰花素有“花中君子”之称。而近年来兰花引发了社会上狂热的投资风潮,如今被称得更多的是“绿色股票”。今年3月20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有关兰花合资经营的民事诉讼,记者对这起“绿色股票”的讼争进行了调查。被牵涉到诉讼当中的兰花被称为莲瓣兰奇花——领带兰,这盆兰花在去年8月合资双方签订协议时认可的价格是65万元。记者掌握的资料显示,一位台湾兰友去年在我省曾以每苗20万元购得领带兰,领带兰因此名声大噪,热度迅速升温。据一位兰花界人士称,此类讼争在兰花界并不多见,他指的“不多见”并非兰花投资交易引发的纠纷,而是因之诉至法庭的事例。 
  一份合资领带兰花协议 
  去年8月5日,于先生等三位兰友与养兰大户容先生签订了“关于合资‘领带’兰花协议”。与总价值65万元的合资金额相比,这份协议可以用简单二字来形容。 
  这份协议全部内容有如下9条: 
  1、甲方一盆“领带”兰花有6个大苗,根部有7个小苗(或花箭),乙方拿出35万元人民币付给容××入股换资“领带”花一半股份,甲方占一半股份。 
  2、双方一致同意将兰花放在甲方园内,由甲方负责养植管理,出售或转股。 
  3、养植期为一年内,待发苗后,乙甲双方利润各半。 
  4、不到一年双方都不得退股,一年内处理时,以容××为主,征求三家意见,以多数意见处理。 
  5、乙方最后按1%交给容××管理养植费。 
  6、养植期间,一年之内,如有机会卖出高价,大家同意卖,也可以卖,经协商同意也可以买走股权。 
  7、本协议一式4份。 
  8、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9、本协议一经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据记者了解,这份协议除了3家投资者外,还另有人向3家合股。于先生的爱人告诉记者,他们两口子都是退休的下岗职工,也是养兰的“新手”,这次投进合股兰花的钱是用自己的住房向银行贷款。 
  兰花合资几个月后发生了纠纷。 
  据说,这盆兰花是容先生在去年7月中旬从一位四川兰友手中刚刚购得,价格为60万元。不到一个月后,这盆兰花便促成了上文所说的另一桩投资,协议中比原价多出的5万元是投资方作为对容的酬谢。 
  除了向容先生购得领带兰花一半股权外,于先生3人当天还以13万元的价格向容先生购得一盆名为“贡山梅”的兰花。这份更为简单的买卖协议称,“三人以13万元人民币购买容××贡山梅兰花(3个大苗内有4个小苗),现放在容××家中委托养植到2002年底,再还给于××、宋××、唐×三家。” 
  两份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身为省国兰协会理事的容先生告诉记者,他入行养植兰花17年,曾多次与人合股养兰,这还是头一次与合股人签订书面的合股或买卖协议。 
  随后,总计48万元的款项通过银行划到容先生的账上,2盆稀有兰花的合资和买卖很快就完成了。据说,当时领带兰花每苗的市场价在10万元至15万元间,而且,那位最初出售这盆兰花的四川兰友表示,这盆奇花曾在当年春节期间开过花。对于先生3位投资者来说,今后市场价上扬或一年后通过容先生在呈贡的养兰基地的养植可能发苗,都会让这盆正在生长的兰花有所增值。但与双方美好的投资增值愿望相反,这个3+1的兰花合资几个月后发生了纠纷。投资一方从私下与另一方交涉至向公安机关报案,直至诉到法院。 
  原告于先生等人发现,此花已非彼花。 
  在记者得到的诉状中,于先生等3人作为原告诉请法院判令协议无效。理由是受到被告容先生“欺诈”,“以不明确的兰草冒充‘领带花’,以假乱真,骗取原告的35万元。”从诉状可以看出事情发生的大概经过。 
  今年1月17日,3名合股者之一的宋先生到容先生的养兰基地看领带花,“发现领带花少了5苗,不是签协议时的那盆。”10天后的1月27日,另一合股者唐女士也带着人到基地看,得出同样结论。当天下午,即要求容先生退花款。3人在诉状中说,随后就无法与容先生联系上了。 
  纠纷很快激化,2月7日,3名合股者带人开车将合股伙伴容先生从住处“抓获”,并来到官渡区春城路派出所以容涉嫌欺诈报案。双方被交到官渡警方经侦部门处理。最终官渡警方因协议签订地在呈贡将其移送至呈贡警方。警方初步断定这是一起经济纠纷,并主持了调解,但调解未能成功。 
  随后,于先生3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35万元花款,支付利息11151元,赔偿原告之一的唐女士爱人因此事导致高血压的经济损失5000元和“缉拿”被告的费用2500元。对原告来说,此花非彼花,原来的领带花已被不明确的兰草掉包,自己是受到欺诈。 
  3人同时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贡山梅的买卖协议无效,返还13万元花款,理由同样是“以不明确的兰草冒充‘贡山梅’。” 
  在被告容先生看来,市场价格变化导致了纠纷。 
  调解期间,容先生因为协议无法履行的现状提出3条解决意见,将领带花按原价的50%由双方任何一方购买,可先满足对方。由此带来的30万元损失双方各承担一半;假若双方都不愿以30万元购买,则共同委托拍卖单位拍卖,无论增值还是贬值,都按出资比例享受或分担;最后可以将该兰花平均分割,押签认领。 
  对“贡山梅”买卖协议,容先生3月26日提起反诉,要求于先生等3人按协议“立即取走”,并支付自去年12月31日至取走之日止每月劳务费500元。 
  纠纷如此激烈,包括双方当初如何签订合资协议的情形都已各持一辞。原告于先生等人称是容先生数次上门主动推销,并保证跟他养兰不会亏钱,协议也是在于先生家中签订的。 
  容先生对此表示,如此高价值的兰花怎么会上门推销呢,根本用不着推销。就像古董一样,对不懂兰花、不识货的人也无法推销,这是基本常识。他再三强调,做这一行讲的是信誉。对于是否“掉包”,容先生表示,他已和第一卖主向省公证处公证,以保全证据。他说,签订协议时领带花的市场价格约在10万至15万元,到今年2月,这一价格有所下降,而且当时市场“不动”,这可能是导致纠纷的原因之一。 
  记者就此电话采访于先生和另一位合资者唐女士时,他们均表示目前不愿接受采访,开庭时自会在法庭上表明观点。 

责任编辑:dhl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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